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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《新余学院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 和《新余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 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(附申请表格)

日期:2024年11月18日阅读次数:

余学院党发〔2018〕10号

各二级学院党委(党总支)、机关党委,各部门党组织,附属学校党总支:

经校党委研究同意,现将《新余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新余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中共新余学院委员会

2018年6月28日

新余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

一、总 则

第一条 按照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,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的监督管理,严格因私出国(境)的审批程序,加强对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统一管理。根据《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(处)以上领导干部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1999〕23号)、《关于市厅级离(退)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(境)审批问题的通知》(赣组字〔2005〕2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(境)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》(组通字〔2014〕14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,适用本办法进行因私出(境)监督管理的领导干部是指:学校在职处级干部、免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干部、退(离)休一年以上的厅级干部、退休未满一年的处级干部。

学校在职及退休未满一年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申报由省委组织部审批,因私出国(境)证件管理和登记备案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(境)证件类型包括:因私普通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、其他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

二、审批原则

第四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,应至少提前30天提出申请。

第五条 退(离)休时间一年以上的厅级干部,因私出国(境)在外期限一般为三个月,最长不超过六个月。特殊原因申请出国(境)六个月以上,需报省委组织部审批。

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事由一般为探亲、访友、旅游等,因私出国(境)的时间原则上只能利用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假期、公休日时间,须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出国(境)时间和天数出国(境)。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(境)的,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,做好交接,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经审批后方可出行。

第七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期限每次原则上不超过30天,因私出国(境)次数每年度原则上不超过1次。

第八条 对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,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,以及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和没有配偶、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领导干部,须从严把关。

第九条 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(境)手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审批。

1.在涉密岗位工作、掌握和了解的机密未解密或尚在销密期的。

2.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,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;

3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国(境)的其他情形。

三、审批程序

第十条 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,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》,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签字,校党委书记审批。

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(境)手续,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新余学院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申请审批表》,按照审批流程办理。审批通过后方可领取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

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(境)手续的审批流程为:

退(离)休一年以上的厅级干部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签署意见,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和校党委书记审批。

处级干部(含免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、退休未满一年的人员)须经所在单位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同志签署意见,学校纪委(监察处)、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签署审核意见,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分管校领导审签,校党委书记审批。

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(境)手续实行“一事一审批”。已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,应当按第十一条规定提出办理申请。

四、证件管理

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严格实行统一集中保管制度,学校党委组织部建立因私出国(境)证件及情况管理台账,一人一表,做到应管尽管。

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(境),在领取因私出国(境)证件时,须填写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个人登记表》,内容包括:出国(境)人员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出国(境)事由、时间、地点,在国(境)外停留的时间,领取与归还时间等。

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办妥因私出国(境)证件或因私出国(境)回国后10日内,应及时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。

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及时反馈因私出国(境)情况,如已办妥因私出国(境)审批手续,但因故未能成行或更改出国(境)时间和前往地点的,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,并按要求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回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。

第十八条 新提拔的副处级干部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应在宣布任职后10天内,主动将持有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。

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,由本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,于回国(境)15日内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核销手续。

五、登记备案

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采取登记备案制度。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备案人员信息。新提拔、调动和退休的领导干部信息,学校党委组织部于30天之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者注销手续。

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因私出国(境)审批人员签字及因私出国(境)审批用章样式。审批人或印章变更后,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备案。

第二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,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上一年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情况和证件进行统计核查。

六、纪律要求

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,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原则上不能延长因私出国(境)期限,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须按上述审批程序报学校批准。

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出国(境)证件管理规定,逾期未交回或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领导干部,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,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学校纪委处理。

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出国(境)、擅自延长因私出国(境)期限或在办理出国(境)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的,应依纪依规严肃查处。

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出国(境)的领导干部,在国(境)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,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单位名誉的事情,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;自觉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(地区)的法律、法令和风俗习惯,树立良好的形象。在国(境)外期间,有违纪违法行为的,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,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,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。

七、附 则

第二十七条 按照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》,领导干部应在发生因私出国(境)事项后30日内,以书面方式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如实报告因私出国(境)情况,并在年度集中填报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时,将因私出国(境)事项进行如实填报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新余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

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事务的管理,根据上级因私出国(境)管理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因私出国(境)范围

教职工出国(境)探亲、访友、旅游等。

二、审批程序

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应至少提前30天提出申请,并按以下程序报学校审批:

1.由教职工填写《新余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申请审批表》,所在学院(部门)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加盖公章,提交学校人事处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。

2.学校人事处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同意后,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,报请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领导审签。

3.经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领导审签同意后,报请校长审批。

4.校长审批同意后,由学校人事处通知所在学院(部门),所在学院(部门)负责通知提交申请的教职工。

三、因私出国(境)证件和签证手续办理

1.学校审批同意后,由申请人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领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。

2.获得因私出国(境)证件后,由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办理签证。办理签证过程中,需要学校提供在职证明、收入证明等材料的,由学校人事处协助办理。需要学校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等材料的,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助办理。

四、其他事项

1.对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,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,审批因私出国(境)申请时须从严把关。

2.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(境)的人员,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,一律不得批准出国(境)。

3.因私出国(境)教职工在国(境)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,遵守外事纪律,不做有损国格、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,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,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(地区)的法律、法令和风俗习惯。

4.因私出国(境)教职工应购买境外保险。若在国(境)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,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和处理。在国(境)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教职工本人承担。

5.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的时间原则上只能利用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假期、公休日时间,须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出国(境)时间和天数。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因私出国(境)的,应妥善安排各项工作,做好交接,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,经审批后方可出行。

6.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(境)的,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7.因私出国(境)人员在国(境)外停留3个月以上的,在国(境)外期间应主动和所在学院(部门)及学校人事处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持联系。

8.因私出国(境)人员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(境)期限,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须按上述审批程序报学校批准。对逾期未归人员,学院(部门)应及时上报学校人事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,学校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。

9.学校科级干部因私出国(境)事项参照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。

10.其他未涉及的出国(境)事项,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
11.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学校人事处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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